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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GCP》视力检查作为关键疗效指标时的要求

发表时间:2026-05-21 10:41



2020年版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GCP)里,没有专门用一条文字写“视力检查作为关键疗效指标时的要求“,但有直接对应的条款,并在方案设计与有效性评价层面提出硬性要求。


一、直接对应的相应条款(2020 版 GCP)


第六十六条(有效性评价

有效性评价通常包括:(一)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二)详细描述有效性指标的评价、记录、分析方法和时间点。

视力是关键疗效指标时,本条就是最直接依据:必须在方案里详细写明人员、设备、场地、数据。

1.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

2. 用哪种视力表(如 GB/T 11533-2011、ETDRS)需统一;

3. 场地环境认证

4. 检查距离、照明、矫正状态(裸眼 / 最佳矫正)、记录

5. 各访视时间点、重复测量规则;

6. 多中心间统一设备、统一SOP、统一校准


第六十一条(试验设计)

试验设计通常包括:(一)明确临床试验的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。

主要终点(关键疗效指标)时,必须在方案设计阶段就明确定义,并说明:

1. 为什么选视力作为主要终点;

2. 临床意义、最小临床差异;

3. 控制偏倚措施(如统一视力表、盲法评估)。


第六十九条(质量控制与保证)

试验方案中应当包括实施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。

1. 必须制定统一的视力检查SOP

2. 明确视力表品牌型号、校准周期、人员培训;

3. 监查/稽查时重点核查视力检查的可靠性一致性


、结论(可直接写在方案)

· 文件全称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 年第 57 号,2020-07-01 施行)

· 核心条款第六十六条(有效性评价)、第六十一条(试验设计)、第六十九条(质量控制)

· 关键要求视力作为关键疗效指标(主要终点)时,必须在方案中详细规定视力表型号、检查方法、记录方式、时间点及多中心统一SOP,并纳入质量控制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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